5. 具体变更情况的其他技术资料要求:
(一)变更抗原、抗体等主要材料的供应商,应提交资料。
(二)变更检测条件、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,应提交资料。
(三)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/或有效期,应提交资料。
(四)修改产品技术要求,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变更,应提交资料。
(五)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的变更,应提交资料。
(六)对产品说明书和/或产品技术要求中文字的修改,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变更,应提交资料。
(七)变更包装规格,应提交资料。
(八)变更适用机型,应提交资料。
(九)增加临床适应症的变更,应提交资料。
(十)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变更,应提交资料。
(十一)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有效性的变更,根据变更情况提供有关变更的试验资料。
(十二)应当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,提交该变更对产品性能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验证的试验资料(如涉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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